办理
房产遗嘱公证的手续如下所示: 1、公证
当事人向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
公证处申请公证;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
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
管辖。 2、房产遗嘱公证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
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
遗嘱、遗赠
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
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
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3、缴纳相应的
公证费用。第二十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4、公证员对公证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
公证人员外出调查,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
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5、
符合条件的,制定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