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收集
犯罪嫌疑人的有关
证据时,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如果有或者
殴打他人的情形,
受害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控告。并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
协助调查。
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
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
打人;
(八)违法实施
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
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