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诉讼立案手续需要提交本人
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另外,尤为重要的是
起诉状和
证据,这两项是决定诉讼胜负的决定性条件。一、提交起诉状是法定的基本材料:提交起诉状:《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起诉状基本内容:《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二、提交证据是保障诉讼成功的必要材料:证据非常重要:要
向法院起诉,起诉人需要有起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是支持起诉理由的有力保障。而事实是否存在,主要依托证据。在法律上,只有证据才能证明事实的存在。如没有证据,无法说明问题的真实性。法律认定事实重证据,起诉人单凭嘴上说的 “空口无凭 ” 。为此,《民诉法》有如下规定: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一)当事人的陈述;(二)
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