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你好,可以慎重核实。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
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
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
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
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2、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
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
诉讼文书--
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
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
拘传的
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
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
犯罪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
量刑时予以考虑。
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
律图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