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录音磁带可否作为
证据如果有人用录音磁带相威胁,被威胁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答复:你好,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确定录音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出。因此,录音资料可以在法庭审判时作为证据。你说到的威胁,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危险、索取
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
勒索罪。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
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果对方确有威胁
胁迫你的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
处罚,对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