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要求以下
赔偿项目:
(1)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
(1)项外还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的慰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