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手机私自录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算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录音证据是属于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录音证据的真实性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证,只有通过真实性的认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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