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中,关于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
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
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即使被害人对财物复控的,盗窃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要根据具体情节和所盗窃数额追究
刑事责任。相关条文:《刑法》第二十三条 【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