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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10w+浏览 匿名 2021-06-21 黑龙江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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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基本介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
    二、保险经纪人
    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三、主要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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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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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犯罪行为都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包括买卖法定经营许可(如进出口证件)和未经审批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保险等业务,以及涉及资金结算的活动。任何扰乱市场秩序的此类行为皆属违法行为。
32浏览 2024-06-11
保险经纪人包括哪些主要分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经纪人包括哪些主要分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基本介绍<br/>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br/>二、保险经纪人<br/>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b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br/>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br/>三、主要分类<br/>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br/>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br/>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br/>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br/>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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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包括什么主要分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基本介绍<br/>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br/>二、保险经纪人<br/>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b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br/>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br/>三、主要分类<br/>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br/>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br/>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br/>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br/>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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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哪些类型<br/>一、主从合同的关系<br/>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br/>二、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br/>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br/>主合同主体的变更<br/>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br/>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r/>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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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主要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财产纠纷<br/>2、离婚纠纷<br/>3、子女抚养的纠纷<br/>4、赡养纠纷<br/>5、监护纠纷<br/>6、扶养纠纷<br/>7、赡养纠纷<br/>夫妻双方离婚,应先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br/>《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br/>《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br/>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br/>(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r/>(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r/>(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br/>(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br/>(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br/>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可提交人民裁决。<br/>《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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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些都给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对正常工期也受到影响,也是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工程变更风险。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换用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但如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项目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合同履约风险主要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风险。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违章罚款,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项目管理成本增加。质量风险主要包括执行规范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投入,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度风险主要包括为赶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过程资料的确认与积累。施工单位对现场隐蔽工程,过程施工记录等见证资料要及时填报记录表格,并及时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索赔文件的上报与确认。施工单位对于与合同约定或报价不一致的事件要及时上报索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风险的重要环节,对施工单位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以下环节。投标报价阶段风险管理。 加强投标报价的管理工作,从源头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是提高投标中标率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招标文件的评审。购买招标文件后,由招标投标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招标文件评审,由各只能部门对相应管理职责提出评审意见,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工期、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结算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设备供应、交工验收及税收等风险因素进行评审,再由招标投标部门收集汇总评审意见,组织评审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风险因素,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制定相应投标策略,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相应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出有利的选择。同时招投标部门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部门立项、施工许可手续、资金状况等其他重要信息。对于相对明确的风险要通过澄清文件让业主给予澄清。投标报价策略。风险越大,风险附加费越高。但是,风险附加费的增加必须要有一个增加范围,对于承包商来讲,风险附加费不宜定得过高,过高必然会提高投标价格,会降低竞争力。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研究竞争对手和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具体的投标价格。 合同谈判阶段风险管理。对投标过程要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与招标单位进行磋商再做出相应承诺,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书,往往条款不全、不具体、无针对性,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如果不修改,合同一旦签订,施工单位会隐含较大风险。对于关键合同要组成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再次进行评审。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人员配备上,施工单位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必要时组成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礼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合同履约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进行合同风险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可预见的风险,要认真分析,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下发风险控制文件,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力争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组织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合同交底,对分析出的风险按管理部门进行交底,明确各部门管理重点,督促部门指导现场进行风险控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条件为依据,项目在组织生产经营时,一切活动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要求办事,按合同要求完善管理手续,避免与合同冲突的事件发生。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按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对接会,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措施,防止有大的偏差。索赔管理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安装市场中,索赔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费用上的补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是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国建筑安装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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