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
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
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