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是否是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
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
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
离婚彩礼钱的退还和相关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特别是对于婚前支付和婚后支付关系到相关认定情况,另外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
退还彩礼,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