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
民事责任。
根据《
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
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
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
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如果
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
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
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
财产权的一种
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
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
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
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
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