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转让
股权等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
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根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
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