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应诉通知书及
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提交答辩书和
证据。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
当事人。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