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可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
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
一、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或受让
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
追加被执行人。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其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
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承担连带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
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