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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中的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4w浏览 匿名 2023-01-15 安徽铜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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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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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依据数罪并罚后的刑期来确定:


    1、如果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则数罪并罚中的刑事诉讼时效为五年;


    2、如果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时效为十年;


    3、如果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诉讼时效为十五年;


    4、如果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律师提示: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数罪并罚中的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相关内容。 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惑,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描述自身情况,我们有专业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相关补充1:


    刑事案件律师有什么作用


    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否委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愿确定。


    相关补充2:


    律师多久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进看守所以后,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前,只有律师才有资格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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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中的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数罪并罚时,根据其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诉讼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为二十年。
25浏览 2025-01-22
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怎么认定,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数罪并罚中的数罪如何认定,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哪些<br/>一、数罪并罚中的数罪如何认定<br/>研究数罪是研究罪数必须要涉及的内容,把数罪问题论述明白是很有必要的,数罪的概念,是把一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犯了几种同种或不同种的罪,具备数个的犯罪构成。<br/>(一)数罪的特征有:<br/>(1)、构成数罪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数罪的前提条件。数个危害行为,不等于都是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数个危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触犯刑法分则有条文规定的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br/>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数罪。单一罪中具有内在联系的数个危害动作或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都是犯罪行为。而数罪中的任何一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而且一般不具有内在联系关系。这是构成数罪的重要特征之一。<br/>(2)、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必须是数个的犯罪构成。这是构成数罪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数个的犯罪构成,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br/>作为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构成,只要求它们之间是的。不要求每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犯罪构成形态是否完整,不影响数罪的成立。例如故意犯罪的预备阶段或未遂阶段所存的犯罪构成;以及前述两上阶段中可能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况所存在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相互的性。<br/>因而,它不同于有的单一罪中也可能存在有数个犯罪构成,但它们之间不是相互的。不能认为是数罪,应是一罪。例如单一罪的惯犯虽有多个犯罪构成。但它们之间具有性质完全相同的,反复实施的。<br/>已成习性和常业为特征,并为刑法特别规定的惯犯。是单一罪中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可见单一罪中有虽有数个犯罪构成,但不具有相互的性。所以,只有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才能成立。这是构成数罪的显著特征。<br/>(3)、数罪中任何一个犯罪在运用刑罚和追诉时效上以及诉讼程序上都有各自的法律特征。由于构成数罪的每个犯罪,都是存在的。因而其法律特征表现在运用刑罚上是分别量刑和实行并罚处理,也只有在分别正确地量刑,才有可能准确地适用数罪并罚制度,表现在刑事追诉时效问题上,是分别起算。<br/>如果在两罪中的任何一罪超过追诉时效,数罪就不能成立。但不因此而对同一被告人终止整个诉讼程序。上述在实体和程序上不同的法律意义。是任何一种状态的单一罪所不具有的特征。<br/>(二)、数罪的分类。<br/>根据我国法学理论,对数罪的种类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br/>①从实体与形式上的不同,把数罪分为实体数罪与形式数罪,实体数罪包括数个的同种与不同种的数罪;形式数罪包括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数罪。(实质上这属于单一罪的范畴)。<br/>②从实体数罪所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同种数罪是指数个的性质相同的犯罪。<br/>由于它的刑罚宣告或发生时间的不同,又把同种数罪分为刑罚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和刑罚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发生的同种数罪。不同种数罪是指数个的不同性质犯罪。同样由于它的刑罚宣告或者发生时间的不同。又把不同种类数罪分为刑罚宣告前的不同种类数罪和刑罚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发现或发生的不同种类数罪。<br/>二、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br/>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br/>两个时间点决定一个时间段。前罪残刑的终点日期是确定无疑的,现在的问题是怎样确定计算前罪残刑的起点日期。最高研究室于1986年11月5日就“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对天津市高级研究室作出了电话答复,明确指出“对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br/>根据上述观点审判实践中通行的操作办法是,先确定后罪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再往后顺延10日,即为判决生效日期,并以该日期为计算前罪残刑以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的起点日期。<br/>在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时,应遵循三条原则:<br/>第<br/>一、前罪残刑的计算与判决书的送达日期无关;<br/>第<br/>二、前罪刑期的折抵或计算,终止于再犯罪之日;<br/>第<br/>三、后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从犯罪分子因犯后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连续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则从再犯罪之日起计算。<br/>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br/>(一)、罪犯脱逃的,前罪残刑自脱逃之日起计算。被抓获收监后羁押的时间应当用以折抵决定执行的刑期。<br/>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日期为2001年8月10日,于1999年6月5日脱逃,1999年7月5日被抓获收监。则前罪的残刑应为2年2个月零5天(1999年6月5日至2001年8月10日)。以脱逃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则决定执行刑罚的起止日期应为1999年7月5日至2003年7月4日。<br/>(二)、罪犯在狱中再犯罪的,前罪残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均从再犯罪之日起计算。<br/>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日期为2001年8月10日,于1999年6月5日将同监犯人打成重伤,则前罪残刑应为2年2个月零5天(1999年6月5日至2001年8月10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则决定执行刑罚的起止日期应为1999年6月5日至2005年6月4日。<br/>(三)、罪犯在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前罪残刑从再犯罪之日起计算,决定执行的刑期从因再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从再犯罪到因再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段时间不应用以折抵前罪刑罚或决定执行刑罚的刑期。<br/>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日期为2001年8月10日,在保外就医期间,于1999年6月5日再犯罪,于1999年7月5日被逮捕,则前罪的残刑应为2年2个月零5天(1999年6月5日至2001年8月10日)。就后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则决定执行刑罚的起止日期为1999年7月5日至2006年7月4日。<br/>(四)、罪犯在管制服刑期间再犯罪的,前罪残刑从再犯罪之日起计算,决定执行的刑期从因再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从再犯罪到因再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段时间不应用以折抵前罪刑罚或决定执行刑罚的刑期。<br/>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日期为2000年4月8日,在管制服刑期间,该犯于1999年10月4日再犯罪,1999年11月4日被逮捕。则前罪残刑为管制6个月零4天(1999年10月4日至2000年4月8日),折算为拘役或有期徒刑3个月零2天。就后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则决定执行刑罚的起止日期为1999年11月4日至200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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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中的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20浏览 2025-05-12
数罪并罚中的数罪该怎么认定,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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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浏览 2025-05-22
如何断定是否数罪并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是否数罪并罚<br/>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刑事律师辩护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br/>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br/>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br/>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br/>然而对数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并罚,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并罚,刑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一般有如下情况:<br/>1、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这里的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就是指继续犯。<br/>2、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br/>3、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br/>4、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将本来是刑法上各自成罪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罪,是指犯强盗罪而又妇女的行为,就是盗窃罪与罪在刑法规定上的结合。关于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结合犯问题,目前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论。<br/>5、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状态。如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刑法》第89条第1款中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就是指连续犯。<br/>6、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但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部分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对其他牵连犯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br/>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可见,吸收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br/>8、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规定了许多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不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其中几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均构成一罪,而依具体行为或者对象确定罪名。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是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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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中刑事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根据刑罚严重性,数罪合并审决的诉追有效期规则如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五年;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为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十五年;终身监禁或死刑为二十年。
20浏览 2024-06-09
能怎么断定是否数罪并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是否数罪并罚<br/>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刑事律师辩护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br/>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br/>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br/>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br/>然而对数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并罚,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并罚,刑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一般有如下情况:<br/>1、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这里的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就是指继续犯。<br/>2、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br/>3、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br/>4、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将本来是刑法上各自成罪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罪,是指犯强盗罪而又妇女的行为,就是盗窃罪与罪在刑法规定上的结合。关于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结合犯问题,目前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论。<br/>5、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状态。如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刑法》第89条第1款中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就是指连续犯。<br/>6、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但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部分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对其他牵连犯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br/>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可见,吸收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br/>8、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规定了许多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不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其中几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均构成一罪,而依具体行为或者对象确定罪名。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是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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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48浏览 2025-05-15
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普通数罪的并罚<br/>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br/>(二)发现漏罪的并罚<br/>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br/>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br/>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br/>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br/>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br/>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br/>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br/>在发现漏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br/>(1)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应当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br/>(2)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br/>(三)再犯新罪的并罚<br/>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再犯新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br/>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br/>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br/>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br/>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这里新罪,既包括异种罪又包括同种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再犯同种罪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新罪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这对于适用刑法第71条来说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就应当视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则也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累犯或者再犯处理。<br/>3、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br/>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这一并罚方法,俗称为先减后并。根据先减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br/>(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假设其在刑罚分别执行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并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别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为12年。如果适用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并罚,则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为12年。由上可见,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这两种并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并罚的结果是前者重于后者。对再犯新罪的并罚之所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大。<br/>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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