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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什么条件符合监外执行

3.1w浏览 匿名 2023-02-24 辽宁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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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1、罪犯已经得了比较严重的疾病,需要送出监狱进行医治,也就是保外就医的。但要是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话,那么不能监外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律师提示:


    以上对“通常有什么条件符合监外执行”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没有找到符合您情况的答案,欢迎随时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我们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相关补充1: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


    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相关补充2: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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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什么条件符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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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条件符合监外执行
1、罪犯已经得了比较严重的疾病,需要送出监狱进行医治,也就是保外就医的。但要是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话,那么不能监外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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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在中国的《刑法》中是有监外执行这一项政策的。因此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是可以进行监外执行的,但是监外执行的基本条件主要针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是有严重疾病的人,这种情况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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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br/>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br/>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br/>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br/>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br/>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br/>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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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要想监外执行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种条件,1、罪犯身患严重的疾病,需要外出就医治病的。2、罪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对自己的生活已经不能自理,而同时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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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br/>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br/>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br/>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br/>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br/>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br/>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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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才判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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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能不能去外地常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审批。县级司法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报到。因此,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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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条件符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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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能不能去外地常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审批。县级司法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报到。因此,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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