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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什么应当如何处罚?

3.6w浏览 匿名 2023-02-24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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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房产纠纷调解顾问
    房产纠纷调解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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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已经开始着手的实行犯罪,也有在犯罪的过程中没有得逞,而对于未得逞的原因一般就是由于个人的的因素;而对于未遂的处罚一般就会参照既遂的标准来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示:


    以上是对“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什么应当如何处罚?”的问题解答。在这里提醒大家网上各类案例可能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解答。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律师。


    相关补充1: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


    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相关补充2:


    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


    (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根据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


    (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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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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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犯罪未遂应当具备的特征:(一)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二)犯罪最后的结果是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这是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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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罚
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处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0浏览 2025-02-21
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br/>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br/>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br/>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br/>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br/>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br/>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br/>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br/>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罪。<br/>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br/>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br/>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br/>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br/>(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br/>(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br/>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br/>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br/>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br/>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br/>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br/>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br/>刑法<br/>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br/>第<br/>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br/>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br/>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br/>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br/>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br/>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br/>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br/>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r/>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r/>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br/>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br/>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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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犯罪未遂的特征<br/>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br/>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br/>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br/>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br/>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br/>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br/>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br/>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br/>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罪。<br/>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br/>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br/>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br/>(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br/>(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br/>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br/>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br/>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br/>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br/>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br/>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br/>刑法<br/>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br/>第<br/>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br/>第<br/>二,犯罪未完成 (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br/>第<br/>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br/>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br/>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 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br/>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br/>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br/>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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