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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要点有什么?

4w浏览 匿名 2023-02-24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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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涉外维权法务
    涉外维权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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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强奸罪辩护要点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侵犯客体。强奸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如果情节极其严重的强奸罪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强奸罪辩护要点有什么?”相关内容。如您还有比较紧急的法律问题,点击咨询按钮可一键快速咨询律师,获得律图网专业律师的维权建议。


    相关补充1: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相关补充2:


    刑事案件怎么委托律师


    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


    3、交纳代理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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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强奸罪辩护要点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侵犯客体。强奸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如果情节极其严重的强奸罪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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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未遂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关于强奸未遂的辩护词一般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论述;其次,阐述对于被指控为强奸未遂案件所涉事实及其适用法律法规的理解;再次,针对该起案件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情节进行说明;最后,明确作出辩护请求并提醒司法机关处理时间。所谓“强奸未遂”的犯罪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强奸行为,但因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达到既定目的,从而构成了强奸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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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强奸罪的辩护过程中,有可能会将其转换为其它罪名,比如强制猥亵罪或侮辱罪等等,这主要是根据案件所呈现出的具体事实与证据来决定的。假如辩方律师能够成功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中所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或者被害者已经明确表示同意进行性行为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以相对较轻的罪名。然而,如果辩方律师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他罪名的指控,那么原有的强奸罪指控很可能仍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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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应该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对于强奸罪应该如何辩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今社会,罪的犯罪率呈直线上升状态,对社会治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罪如何辩护呢?下面本文就来探讨一下罪的几个主要的辩护要点吧!<br/>罪如何辩护?<br/>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br/>辩点<br/>一、犯罪主体<br/>1.男子。<br/>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br/>2.丈夫。<br/>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br/>辩点<br/>二、主观方面<br/>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br/>辩点<br/>三、侵犯客体<br/>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br/>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br/>辩点<br/>四、客观方面<br/>1.罪的客观要件。<br/>(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br/>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br/>(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br/>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br/>(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br/>(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br/>(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br/>(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br/>(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br/>(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br/>(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br/>2.通奸与。<br/>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br/>(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br/>(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br/>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br/>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br/>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br/>(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br/>(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br/>(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br/>辩点<br/>五、此罪彼罪<br/>1.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br/>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br/>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br/>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br/>3.罪与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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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浏览 2024-10-08
涉嫌强奸罪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罪的辩护<br/>辩点一 犯罪主体<br/>1.男子。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br/>2.丈夫。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br/>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br/>辩点二 主观方面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br/>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br/>辩点三 侵犯客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br/>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br/>辩点<br/>四、客观方面<br/>1、罪的客观要件<br/>(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br/>(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br/>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br/>(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br/>(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br/>(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br/>(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br/>(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br/>(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br/>(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br/>2、通奸与。<br/>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br/>(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br/>(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br/>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br/>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br/>(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br/>(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br/>(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br/>辩点五 此罪彼罪<br/>1.罪与伤害罪。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br/>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br/>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br/>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br/>3.罪与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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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需要律师辩护吗
在强奸案件立案阶段,您享有聘请专业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将在整个过程中为您提供法律建议和协助,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将协助您理解案件的法律程序,为您制定辩护策略,并在必要时与警方和检方进行沟通。他们还会为您准备和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公平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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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未遂辩护词及强奸未遂犯罪界定是什么?
强奸未遂辩护词一般包含申请人的基本详细信息;认为强奸未遂的事实与依据;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情节;最终陈述申请和时间。强奸未遂犯罪的界定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强奸未遂。
48浏览 2025-05-07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被诬陷强奸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律师那个强奸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啊?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就是强奸 无罪辩护词的范文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br/>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br/>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br/>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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