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需要律师辩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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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强奸案件立案阶段,您享有聘请专业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将在整个过程中为您提供法律建议和协助,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将协助您理解案件的法律程序,为您制定辩护策略,并在必要时与警方和检方进行沟通。他们还会为您准备和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公平地处理。
强奸罪需要律师辩护吗

一、强奸罪需要律师辩护吗

当涉及到强奸案件的立案阶段时,您有权利聘请一位专业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犯罪嫌疑人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然而,在侦查过程中,仅允许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角色出现。同样地,被告人也拥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强奸罪需要如何证实

关于强奸罪的起诉所需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被害人陈述,即遭受不法侵害者对于事件过程的自我描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此乃被告方对于案情事由的阐述与无罪辩护。

此外,还应审慎审查发现现场所遗留下的实物证据,诸如毛发、被害人指甲中所残留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皮肤碎屑等。

同时,受害人可能遭受过暴力行为的相关物品类证据亦不容忽视,例如匕首等凶器

最后,受害人可能在遭受性侵后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衣裤、衣物等物品,这些都将成为有力的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涉及到强奸案件的立案阶段时,您有权利聘请一位专业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犯罪嫌疑人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然而,在侦查过程中,仅允许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角色出现。同样地,被告人也拥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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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犯强奸罪之后,可以自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第一次被讯问的时候委托辩护律师,在委托律师的时候,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让家属代为委托,当然,如果犯罪行为人没有委托但是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此时有关机关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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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应该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对于强奸罪应该如何辩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今社会,罪的犯罪率呈直线上升状态,对社会治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罪如何辩护呢?下面本文就来探讨一下罪的几个主要的辩护要点吧!
罪如何辩护?
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
一、犯罪主体
1.男子。
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
辩点
二、主观方面
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
三、侵犯客体
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
辩点
四、客观方面
1.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
辩点
五、此罪彼罪
1.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
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
3.罪与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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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应该怎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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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如何辩护?
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
一、犯罪主体
1.男子。
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
辩点
二、主观方面
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
三、侵犯客体
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
辩点
四、客观方面
1.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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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
辩点
五、此罪彼罪
1.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
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
3.罪与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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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点一 犯罪主体
1.男子。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
辩点二 主观方面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
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三 侵犯客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
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
辩点
四、客观方面
1、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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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
辩点五 此罪彼罪
1.罪与伤害罪。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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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张某某强奸案的成功辩护
如果张某某犯强奸罪,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辩护人通过仔细的分析后认为张某某与某女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张某某与某女发生性关系时某女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而不知反抗的证据不足,在发生性关系时某女是否清醒,是否是自愿或是半推半就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因此无法证明张某某强奸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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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辩护律师费是多少钱
[律师回复] (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1)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 1500-8000 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  标的额
≤1 万元 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 万元,≤10 万元 4.8-6.4%
>10 万元,≤50 万元 4-4.8%
>50 万元,≤100 万元 3.2-4%
>100 万元,≤500 万元 2.4-3.2%
>500 万元,≤1000 万元 1.6-2.4%
>1000 万元,≤1 亿元 0.8-1.6%
>1 亿元 0.5-1%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不高于简单案件 5 倍标准执行
(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 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 5 倍标准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 100-2000 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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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跟几个大学同学吃宵夜的时候,聊起另一个同学,他好像疑是强奸了公司一个女同事,但是好像未遂,过几天要开庭了,疑罪从无强奸罪辩护词,这个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 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 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0日
朋友前段时间因为工作原因,而且有很大的债务在身喝酒喝多了,闯到别人家里,对人家小姑娘做了猥亵,事后他自己也很后悔,但是他不是惯犯而且也不是自己主动去干嘛,他说并没有做什么,充其量是骚扰,所以不管怎么样,想麻烦大家给我们发一个范文,强奸案的辩护词范本,供我们参考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蔡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永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我们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蔡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于起诉书中所起诉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该案以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述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为准确,请求法庭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是于2012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即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的,陪同其一起去自首的还有其堂姐蔡,因为当时南凤派出所在协助淮安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抓捕时,以为被告人蔡的弟弟蔡是犯罪嫌疑人而将蔡抓捕,当时公安部门并不知道实际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蔡,被告人蔡在得知其弟弟被抓后,就和蔡一起到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派出所后其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然后其才被转送到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而不是民治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所述的被告人蔡是被该所民警协助抓获(以上情况有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可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蔡的投案行为已经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
三、辩护人对起诉中指控的被告人蔡2011年10月份以来售出包装好的“电视棒”5000个左右,共计3万余元,以及卖给陈青梅“电视棒”密码卡5000余张的事实、定性和证据有异议。
首先,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仅仅凭被告人蔡的供述和其所谓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其售出“电视棒”5000个左右,共计3万余元,且支付宝交易记录仅能证明他们之间有经济往来情况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交易物品类型,因而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显然证据不充分仅凭被告人蔡、陈的供述和陈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被告人蔡棉毫卖给陈5000余张密码卡,而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同样证据不充分。综上,其实际所卖的“电视棒”个数和密码卡张数可能远小于以上数量。根据2003年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为证言并据以定案。虽有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的,不能定罪处罚”。所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情况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被告人蔡的交易数量、数额,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其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淮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来看,“电视棒”仅是可以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其本身并不是淫秽物品,密码卡本身更不是淫秽物品,而且密码卡在卖出后可能还存在损坏、丢失以及没有使用等情况,所以不应以它们的数量作为量刑的依据,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同时,被告人蔡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能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蔡犯罪所得数额较少,只有
五、六千元,归案后一直积极要求退赃,同时愿意交纳一些罚金以显示悔罪诚意,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售卖的对象特定,而且购买的人有可能只是为了收看正常的卫星电视,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七、综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虽已构成犯罪,但因为其父亲10几年钱就身患残疾,使其较早辍学到深圳打工以补贴家用,打工期间因为受到深圳当地市场环境的影响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缺乏,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目前,其家中还有一个刚满月的孩子和80多岁奶奶需要其抚养、照顾。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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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辩护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强奸案件辩护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强奸的犯罪认定、轻罪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辩护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就相关犯罪事实作轻罪辩护进行明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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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三)法律咨询及代书收费标准
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0.5%-1%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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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弟在酒吧喝醉了,就跟那里的开房,和她发生关系,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但是第二天,就被那人给告了,说他强奸的,堂弟在酒吧被告强奸,强奸未成年人辩护意见如何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1、自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刚追被告到门边,就有一只热水瓶抛到其头上,把自己烫伤了;庭审时则说刚追到门边,被告人就用开水泼她,被烫伤后热水瓶还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二次陈述自相矛盾,而且差异巨大,可见自诉人陈述随意性相当大,难于令人信服。
2、自诉人在法庭陈述被烫伤后,手上、脸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辩护人问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回答是被告人泼水时同时泼过来的。按照自诉人的解释,被告人向她泼水时,热水瓶应该已经爆炸,否则不可能产生玻璃屑——这和自诉人说的被烫伤后热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并且按照生活常识,如果泼水时热水瓶已经爆炸,水应该已经洒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将开水泼向三米外的自诉人;如果被告人泼水时热水瓶没有爆炸,泼向自诉人的只能是开水,哪来的玻璃屑?可见自诉人对自己究竟是如何被开水烫伤无法自圆其说,其陈述纯属杜撰。此外,热水瓶竟会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也颇为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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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案件辩护可以请律师吗?
强奸罪案件辩护当然是可以请律师的,请律师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一般律师可以帮助自己辩护,提供法律意见,而且还可以调阅案件,从而更好的帮助到当事人,但请律师也是会涉及到一笔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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