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不能仅仅因为未给予
孩子抚养费,就直接对其
探视权予以剥夺。
探视权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确保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够进行情感上的交流以及维系彼此的联系。
而支付
抚养费则是父母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这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有着各自的性质和规定。
倘若其中一方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然而,绝不能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就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
但要是对方的
探视行为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存在虐待、
暴力等恶劣行为,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或者暂时中止对方的探视权,等到这种不利影响消除之后,再恢复探视权的行使。
总之,我们绝不能将抚养费的支付与探视权简单地捆绑在一起,更不能随意剥夺对方的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