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认
定损失的时间节点一般是公安机关
立案之时。
在这个时间点往后,和
犯罪行为有关的直接损失才会被认定。
就像因为
骗取贷款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没办法收回的本金、利息等资金损失。
要是在立案以前,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措施部分或者全部挽回了损失,那么这部分被挽回的金额就要从损失总额里扣除。
在案件后续的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要是有新的
证据表明存在新的损失或者对原来损失的认定有影响,就可以对损失数额做出相应的调整。
要注意,损失的认定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并且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标准,这样才能准确地衡量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比如,若员工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导致银行资金受损,当公安机关立案后,银行无法收回的本金及利息等就是损失。
若立案前银行已自行追回部分款项,这部分应从总损失中减去。
后续若发现还有其他与该骗取贷款行为相关的损失,可依据
新证据调整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