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条件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首先,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诉讼具有管辖权,这是一项基本的
管辖原则。
(三)其次,
合同履行地法院同样有权管辖相关案件。
(四)然而,在确定管辖权时,存在一些不包括的方面。
(五)其一,与案件
当事人关系不大的地域因素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六)例如,若案件发生地与当事人及合同毫无关联,只是某个偏远地区的特征,那么该地区不能成为确定管辖权的关键因素。
(七)其二,非法律规定的联系点也不被认可。
(八)比如一方当事人随意声称的与案件不存在法律联系的地点,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九)其三,违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无效。
(一十)专属管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不能与之冲突。
(一十一)像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能因其他理由随意改变。
(一十二)其四,不符合
协议管辖有效条件的约定也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一十三)协议管辖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无法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一十四)在合同诉讼中,准确把握管辖权的确定条件及排除因素,对于正确处理案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