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拐卖儿童罪的法律适用对象涵盖以下几类:其一,实施拐卖儿童行为的自然人,也就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的人。
(二)其二,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该
犯罪集团里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其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情况,此情形体现出拐卖行为的规模与危害程度。
(四)其四,以出卖为目的,运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五)其五,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因婴幼儿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故而成为拐卖犯罪中重点保护对象。
(六)其六,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拐卖致使儿童
伤残、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
(七)其七,将儿童卖往境外的,这种跨国拐卖行为严重侵犯儿童权益及国家声誉。
(八)任何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都必将面临拐卖儿童罪的
刑事追究。
(九)法律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是严重的
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必须予以严厉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