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自始至终都不具有
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对于
同居期间所获取的财产,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将由人
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三)
婚姻无效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四)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涵盖婚姻当事人以及
利害关系人。
(五)其中,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若以
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若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若以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同样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六)在处理无效婚姻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此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