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的法律限定,因此,上述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做法是违法的,业主能够
诉讼维权。如需法律帮助,能够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