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
抚养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于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它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三、父方与母方
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四、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娃儿的意见。
五、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
轮流抚养娃儿的,可予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娃儿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花费的负担等商定清楚。
六、如果
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或者娃儿要求增加
抚育费的,应另行
诉讼。
七、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如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
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被
逮捕、被收监服刑、较长时间出国,不能直接抚养的。
八、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爸妈两方因为抚养要求的变化或者有识别本领的未成年娃儿要求变换直接抚养关系的,能够由爸妈两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商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