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新的调解书并不具有撤销前
执行裁定书的职能,但是事实上产生的效果与“撤销”类似。审理与执行是分别的
诉讼阶段,审理阶段的裁判书、调解书确定的结果是执行的依据。如果之前奏效的裁判、调解书被推翻,那么执行依据不复存在,则法院将终结执行。如果再对新调解书的结果
强制执行,则需要再次启动
执行流程。执行阶段是能够和解的。参见《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路人与
被执行人达到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
执行申请的,人
民法院能够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两方自愿达到的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原奏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
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