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婚姻法》第36条并联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置娃儿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限定,对于
离婚诉讼中娃儿抚养的问题,能够归纳如下:
(1)两岁以下的娃儿的抚养问题。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都处在哺乳期,通常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②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②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④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4)爸妈两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二、离婚时,
夫妻财产的处置能够分为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置: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配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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