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构成
盗窃罪,
犯罪数额是11.65万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差别在于:受骗人可否基于认识错误
处罚财产。本案中真正受到损害的
被害人就是交管所,其赔给叶某的11.65万元钱是损失的数额,虽然叶某“虚构事实、掩瞒真相”,但车管所遭孩功粉嘉莠黄疯萎弗联受损失是叶某“盗窃”自己轿车的做法导致的,并不是叶某的欺骗做法导致的,因为对于交管所而言,轿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叶某的做法应定为盗窃罪。从本质上讲,本案叶某盗窃的是交管所的“
赔偿”款。(可参考司法考试2003年卷二第10题)另外,问题中提到“对具有
刑法分则条文限定的特殊身份之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之人勾结”,但是本案“叶某伙同他人将车盗走”中的“他人”是什么身份,从现有案情介绍中无从得知;其实,无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都不是特殊主体犯罪,对做
法人身份无要求,不顾“他人”是什么身份,都不适用“特殊身份之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之人勾结”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