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意外原由后,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违规做法与交通意外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规做法在交通意外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意外职责。
2、当事人有违规做法,其违规做法与交通意外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意外职责。当事人无违规做法或者虽有违规做法,但违规做法与交通意外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意外职责。
3、交通意外职责分为全部职责、主要职责、同等职责、次要职责。一方当事人的违规做法导致交通意外的,有违规做法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职责,其他方不负交通意外职责。两方当事人的违规做法共有导致交通意外的,违规做法在交通意外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职责,另一方负次要职责;违规做法在交通意外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职责。当事人各方有要求
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意外职责不能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职责。
4、当事人对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意外职责
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再次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再次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换或者撤销的决定。
5、交通意外职责认定,自交通意外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意外5日内;通常意外15日内;重大、特大意外20日内。因交通意外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许,按上述限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6、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意外职责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
证据,说明认定职责的依据和借口,并将《道路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