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中除指明的
债务人外,能够对下列人
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
执行流程中,申请追加、变换下列人为
被执行人: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丧命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
继承人、
受遗赠人、遗愿执路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
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的,债务人的另一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另一半
离婚,依法应承受债务的另一半;
(三)作为债务人的
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
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换的,变换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
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或者
公司法人的分支组织等其他组织不能
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公司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
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
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
受让人;
(九)债务人被另一奏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对被执行的公司法人投资失实或者抽逃给钱的投资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金融组织为公司出具失实或者
虚假验资报告资本证明怎样承受民事职责问题的通知一、给钱人未给钱或者未足量给钱,但金融组织为公司提供失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本证明,相关
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公司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公司承受民事职责。对于该公司财产不够以清偿债务的,由给钱人在给钱失实或者虚假资本额范围内承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