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愿人在遗愿上摁三次手指印,有遗愿人签名或由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的,应为有效。 根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限定:“公民能够依照本法限定立遗愿处罚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愿执路人。”我俩仅从立遗愿本身的有效性来看,“自书遗愿由遗愿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就能够了,遗愿人摁了手指印,对其有效性无影响。”代书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证明人和遗愿人签名。”遗愿人无签名而摁了三次手指印,相当于签了三次名,且有证明人在场证明的,也是有效的。 附:《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愿由遗愿人经公证机关解决。自书遗愿由遗愿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证明人和遗愿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遗愿人在危急情况下,能够立表面遗愿。表面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愿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愿的,所立的表面遗愿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