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依法适用
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限定》第1条第2项限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
犯罪做法,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虚构
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做法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限定,对
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暴力犯罪和多发
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通常应予逮捕。逮捕的上述三个要求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有这三个要求,才能对其逮捕。 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要求,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依据法律限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孩子、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通常指不治之症、濒临丧命、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不到1岁的儿童。这一限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
刑事案件的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
刑事诉讼的做法,逃避侦查、
诉讼、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掠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掠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职责和符合变换强制措施要求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
羁押期间通常要到人民法院裁判奏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