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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从诉讼时效的效力和超过时效期间的债权的性质看(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只是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债权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称之为“胜诉权”。
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
可见,自然债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权利人不得主张权利。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部分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
(2)所谓“胜诉权”当然不能包含债权的全部权能(如起诉权、受领权、抵销权等权利,其中抵销权和受领权、胜诉权并列,都是债权实现的方式)。
既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仍享有受领权,接受履行不为不当得利,则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同样不丧失抵销权。
抵销的性质为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形成权的行使,仅须由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无需相对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因此,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这样实现债权。
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
2、其次,《民法典》关于抵销部分的“债务”并未作特定的限制,只要具备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并无对自然债务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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