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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诉案件范围

瑞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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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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