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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东以自身名义,借助银行电子汇入途径,把资金转到公司指定的账户,像验资账户或者公司基本账户等,并且在备注中注明是投资款等能体现入资用途的字样时,倘若满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入资程序以及金额等要求,那么这种情况就能够被视作股东入资。
这一认定依据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然而,倘若仅仅只是普通的汇款行为,未明确标注为入资用途等相关信息,无法体现股东身份和入资意图,仅仅凭借银行电子汇入这一行为本身,是不能认定为股东入资的。
在判定是否为股东入资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记录、股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证据,通过多方面的综合判断来得出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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