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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