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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