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
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
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
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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