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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