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般期限是3天,但是可以延长至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0天。
不管是3天还是7天、30天,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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