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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