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拿到支票后,要到银行进账,如果背书、支票开具都规范,而对方账户无法将款项转到收款方,首先要询问开具支票的单位,询问是否对方账户没有可用资金。
3、如果对方确认账户没有资金,那么要等待对方将资金划拨到支票出票账户,原来的支票还是可以使用的。
4、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支票有效期10日内,还是无法确保资金到出票账户,就要重新到开票方开具支票。
5、一般而言,支票开具后是需要进账的,所以在开具好支票后,尽快去进账,以保证款项及时到位。
6、如果进账时,款项无法转出到位,是可以询问出票方或付款方,支票的有效性的,毕竟开具空头支票是违反法律的,是要受到处罚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其他付款证据,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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