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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的借款并非必然构成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指的是在公司完成验资注册后,股东暗中撤回所缴出资,却依然保留股东身份与原有出资数额,这是一种欺诈性的违法行为。
倘若股东借款是出于正常商业目的,像是为满足公司临时的资金周转需求,同时具备合理的借款协议、利息约定以及还款期限等,并且借款行为遵循公司的财务规定,还经过了法定程序,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抽逃出资。
然而,若股东以借款为幌子,实则进行抽逃资金的行为,比如借款缺乏合理的商业逻辑,借款期限遥遥无期,公司也没有催款等迹象,且借款金额巨大,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偿债能力产生了不良影响等,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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