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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岁,省县人,住县小区号。
我今年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的后妻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省县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平方米家具共有件,其中(注:
别的财产)(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
我们结婚年,她对我关怀备至。
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
一间一厅平方,存款中的元归后妻所有,(注:
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一套3间2厅平方由长子继承(注:
再写明个别财产)。
2.一套3间2厅平方由长女继承(注:
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子,女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证明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年月日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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