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能延长六个月,要是还得继续延长,就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而简易程序呢,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就会审结。
刑事案件方面,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内要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像那些可能判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有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就得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行政案件中,一审普通程序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要是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也需要延长,那就得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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