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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
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
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
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
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
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
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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