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限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称“公司”,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许设立的有肯定数量的注册资本及肯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厂子、饭馆、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爱人是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公司、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爱人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要求。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职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要求,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职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要求,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要求。
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置以及经办肯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属下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职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主管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
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
通常工人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人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获到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必须有侵占的做法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所谓违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欺骗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拥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罚、使用、收藏即变拥有为所有的做法,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
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
或者隐藏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欺骗、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做法。
不论是先拥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拥有而采取侵吞、窃取、欺骗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违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发生这种违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准则,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做法人对本单位财物的违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违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做法的继续。
侵占做法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做法可否完成而定,如果无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有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算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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