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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那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执行股东的财产的。
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下同样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
再者,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的债权人能够申请执行股东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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